为进一步做好《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的贯彻落实,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规范、统一、明确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事项,我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8号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30071),并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7-87239352。
(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94360073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
联系人:王钰 电话:027—87239353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统一标准,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用建筑的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遵循应建必建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二、关于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物流项目中各类建筑的实际功能,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物流建筑群中包含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其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三、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应当公布。国家规定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
(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
(六)《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八)《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九)《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国人防〔2018〕45号)
(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十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十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征集结果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
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情况公示
为进一步做好《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的贯彻落实,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规范、统一、明确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事项,我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从9月30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为期30天。
二、意见建议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意见建议9条,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征求意见汇总表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
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乐歌公司 | 同意 | ||
2 | 民尚(武汉)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同意 | ||
3 | 武汉捷利畅达物流有限公司 | 希望尽快出台物流仓库是否需要配建人防工程的明确规定。
| 文件已明确规定“其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 |
4 | 麻城市人防办 | 1.建议进一步明确工业建筑群中需要办理“结建”手续的建筑物,并列出清单 2.建议如果《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部分修订条款释义公示解读已经生效,建议下发到基层。 3.建议省人防办对“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概念进行明确,可以参照外省,将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大于1000㎡设为建设成本不合理允许易地建设的标准。 4.建议出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性文件,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哪些单位和人员参与、哪家机构能够下验收结论、验收怎样组织等进行明确,公示全省人防专家库名单及联系方式。 | 对建议1,文件已明确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求与建筑物的类型息息相关,与用地类型无关系,只要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均按标准和要求配建防空地下室。且分类标准中已列出相关建筑物的清单。 对建议4,省办正在修订《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鄂人防〔2006〕31号),相关事项在文件中已明确。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联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也明确了相关职责和验收组织方式。 | 对建议2不予采纳,根据《立法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前期起草的《关于<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部分修订条款释义的通知 》超越省人防办权限,未出台。 对建议3不予采纳,原因同上。 对建议4中“公示全省人防专家库名单及联系方式”不予以采纳,相关规定中没有要求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 |
5 | 用户烟火 (13986291753) | 物流仓库不应配建人防,湖南、广西、上海等省市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望本省尽快出台政策 | 文件已明确规定“其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 |
6 | 用户捍卫者 (13072721019) 用户胡安 (13072721019)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中,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在特殊条件下,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根据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内容,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原则,并且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 根据第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具体执行条件根据省防办2020年5月8日公示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部分修订条款释义》第十九条解读,“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视为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 当前省内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阶段,未设计地下室,所有机动车停车位均设在地面一层架空楼层中,满足“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的条件,属于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可申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但此种不规划地下室的做法明显有违统一规划原则,没有在规划阶段就将人防地下室工程考虑到工程总体规划中去。 在此类未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中,统一规划原则和判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款有相互矛盾的情况出现, 此类工程是否应该在规划阶段作出特定修改,因为必须建设人防地下室,而额外再单独开挖一处地下室,以便建设人防地下室工程? 或者说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不做地下室的办法,来避免建设人防地下室工程? 规划阶段未设计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在现行规定中,应何去何从?不建地下室就缴易地建设费?还是改规划多挖一个地下室? 是否会导致以后湖北省就不再有不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了?这类规定是否会制约建设工程的多样性? 请给予明确回应。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提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防空地下室要做到“应建尽建”。 | |
7 | 用户荆门民防 (13872936666 | 1.建议对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应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查进行精简、优化,便于提高服务效率。 2.建议对工业项目建筑群中包含的项目,也进行明确办理和暂不列入办理范围。
| 对建议2,《人民防空法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中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建设与建筑物的类型息息相关,与用地性质无关,《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中已明确了民用建筑的范围,各单位参照执行即可。 | 对建议1不予以采纳,《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均未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可以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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