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卾政办发〔2020〕57号)等有关规定,为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我办起草了《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8号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30071),并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7-87239352。
(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27081834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
联系人:叶凌珍 电话:027—87239352
附件:《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卾政办发〔2020〕57号)等有关规定,为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主体和事项
在湖北省内注册,无不良诚信记录,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法人)。
告知承诺制事项包括人防工程乙级以下设计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人防工程乙级及以下监理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二、办理方式
(一)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省人防办窗口提交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人防主管部门即可办理相关资质许可事项,签发电子证照,从事被许可行为。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管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执行,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的管理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执行,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2。
三、监督检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由其审批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资质核查。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内容要求,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委托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采用分类核查,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免予核查。核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在湖北省人防办网站上对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二)日常监管。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其审批的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信用监管。将承诺人的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充分运用行业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
四、失信惩戒
(一)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其承诺内容不符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步录入信用中国(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网站,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二)在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相应的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2.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3.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4.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
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申请人(法人)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详细地址: (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负责人: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 系 人: 张凡
联系方式: 027-87239333
我司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中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提供所有相关材料;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在领取人防工程乙级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后1个月内将申报审批资质的审批材料报送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若未及时提供审批材料,或实际情况与人防工程乙级以下设计资质认定条件不符,愿意接受撤销审批,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资质,列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5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499项;
3、《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二、法定条件
(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请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3.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房屋建筑);
3.企业营业执照;
4.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5.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设计履历证明、设计业绩证明、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6.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证明;
7.内部管理资料(包含固定工作场所证明、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等资料)。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
1.设计资质延续申请表;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3.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4.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设计履历证明、设计业绩证明、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5.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证明。
(三)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
1.设计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的期限和权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承诺,认为自身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办理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承诺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未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其承诺内容不符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步录入信用中国(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网站,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在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相应的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提交生效。
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3
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申请人(法人)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详细地址: (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负责人: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 张凡
联系方式: 027-87239333
我司就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中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提供所有相关材料;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在领取人防工程乙级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后1个月内将申报审批资质的审批材料报送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若未及时提供审批材料,或实际情况与人防工程乙级以下设计资质认定条件不符,愿意接受撤销审批,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资质,列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6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500项;
3、《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二、法定条件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
(一)乙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安装专业的认定以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机电安装专业为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申请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房屋建筑);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4.人防工程丙级资质证书。
5.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6.监理人防工程业绩一览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转注人防监理工程师另需提供转注后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和原单位离职证明。)
(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费证明。
(三)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的期限和权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承诺,认为自身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办理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承诺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未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其承诺内容不符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步录入信用中国(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网站,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在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相应的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提交生效。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征集结果
《湖北省人民防空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情况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卾政办发〔2020〕57号)等有关规定,为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省人防办起草了《湖北省人民防空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从11月25日开始,12月25日结束,为期30天。
二、意见建议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意见建议6条,详细内容见附件。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人民防空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 单位 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宜昌市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取消所有十个专业监理资质的丙级资质,只设置了甲、乙资质。建议人防监理资质也取消丙级资质 | 不予采纳 | 这一事项的事权在国家人防办,省级人防办无此职权。 |
2 |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中附件3第(五)条:“在领取人防工程乙级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后1个月内将申报审批资质的审批材料报送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若未及时提供审批材料,或实际情况与人防工程乙级以下设计资质认定条件不符,愿意接受撤销审批,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资质,列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的处罚。”应该是“在领取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后1个月内┄” | 采纳 | ||
3 | 附件4“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承诺书”中的第二条第(一)(2)款和第(二)(2)款所描述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有人防工程监理岗位证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还是指“注册人防监理工程师”,最好明确一下 | 采纳 | 指“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 |
4 | 宜昌市人防办 | 取消第三条监督检查和第四条失信惩戒中的“或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 | 不予采纳 | 《人防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
5 | 宜昌市人防办 | 以附件1(五)和附件2(五)“愿意接受撤销审批”后加入“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采纳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卾政办发〔2020〕57号)明确: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
6 | 宜昌市人防办 | 第四条第(二)款中:“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相应的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拒不整改的”后加入“无法整改”。 | 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