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民防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特制定《市民防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黄石市民防局
2015年8月6日
市民防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规定
为营造关心爱护干部与从严管理干部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黄组通〔2015〕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局系统在编在职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期限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已享受过当年的年休假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一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军转干部、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带薪年休假审批手续,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局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休假,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休假,报分管领导初审,呈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休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休假,报分管领导初审,呈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报秘书科备案。
四、实施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要求
1、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合理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分管领导和所分管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同一科室不得同时有两人及以上人员请假,休假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局秘书科。年年休假原则上按计划安排进行,于休假前7个工作日履行审批手续。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2、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建立AB角工作制,确保人员休假期间工作不脱节;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确因工作原因需回到工作岗位的,应服从安排中止休假,假期另行安排。
聘用人员年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带 薪 年 休 假 审 批 表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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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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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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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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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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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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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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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起止 |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节假日双休日 天) | ||||
休假期间 |
外出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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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行程: | ||||
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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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科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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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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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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