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黄石市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
职权编码 |
01105322-0-XK-003-03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 |
子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行使主体 |
黄石市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改造,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人民防空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第358号令)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黄石市城市规划区内公用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
申请材料 |
1、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申请书(原件1式2份); 2、人防工程拆除(回填)审批呈报表(原件1式3份); 3、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4、拆除方案(原件1份); 5、补建工程施工图(原件1式2份); 6、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印件1份); 7、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复印件1份); 8、工程隶属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1份);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如拆除后补建不收费,不补建的收取补偿费,执行鄂价费规[2013]80号,按应补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 |
证照批复名称 |
《民用建筑办理人防手续审批通知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改造,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 4.《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咨询方式 |
0714-6530250,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民防局窗口,邮箱:hsmfweb@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3282050,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42号黄石市民防局政策法规科,邮箱:hsmfweb@163.com;0714-6510992,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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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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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