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1 | 对竣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1.《人民防空法》第25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1号令,)第4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市国动办 |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 6次∕年 | 实地 检查 | 1.是否落实岗位责任; 2.是否建立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3.是否落实消防管理制度; 4.是否建立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5.是否达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等。 |
2 | 对在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1.《人民防空法》第23条第1款: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12条第2款: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市国动办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等 | 6次∕年 | 实地 检查 | 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
3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
| 1.《人民防空法》第23条第2款: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第四章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 | 市国动办 | 人防专用设备安装项目 | 6次∕年 | 实地 检查 | 1.是否落实第三方检测规定; 2.是否执行设备安装管理要求; 3.是否健全售后保障体系; 4.是否完善相关竣工资料; 5.是否规范安装管理行为等。 |
4 | 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2018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七)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省住建、公安、消防和人防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图审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纳入城建档案归档管理范畴。规范审图行为,实施审图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图审机构和从业人员,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质量。 | 市国动办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1次∕年 | 实地 检查 | 1.是否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2.是否存在对资料不全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格审查报告; 3.是否出具虚假审查报告; 4.是否存在施工图经审查认定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5.是否存在泄漏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技术等秘密行为; 6.是否存在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等。 |
5 | 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1.《人民防空法》第35条第2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43号令,2011年5月23日公布)第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21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市国动办 | 人防警报设施设点单位(非市场主体) | 6次∕年 | 实地 检查 | 1.设点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是否有管理房; 2.是否建立维护制度和维护档案; 3.是否能正常使用; 4.拆迁迁移是否按程序报批,手续齐全; 5.重点防护单位是否制定本单位的警报鸣放预案等。 |
6 | 对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23条第4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 市国动办 | 各级人防重点城市城区中学(非市场主体 | 6次∕年 | 实地 检查 | 1.组织领导是否建立健全:有成立领导机构、有分管校级干部、有定期师资培训记录、有授课教师、有课表教案; 2.教学时间、内容、人员、效果是否得到落实; 3.是否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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