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民防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12-25 22:59

黄石市民防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特种救援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充分发挥公务用车办事效率和特种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中的作用,推进公务和特种救援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局机关车辆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及使用原则

1、应急救援特种车辆所有发生的费用,实行计划控制、制度管理、规范运行。

2、局领导公务车经费(含维修、燃油、年审、保险、路桥、违章费用)实行包干,超支不予追加。

3、局领导公务车和应急救援特种车辆使用以及车辆安全管理等由应急保障中心负责

4、局领导公务用车加油、年审、维修,由应急保障中心安排驾驶员承办。

5、应急救援特种车辆通信设备设施,以及车辆弱电部分维护管理等由信息保障中心负责。

6、应急救援特种车辆机械和强电部分维护管理,由应急保障中心负责。

7、应急救援特种车辆参加应急行动,由应急保障中心统一合理调派车辆和安排驾驶员或兼职驾驶员。

8、离退休(退养)老干部、老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调研员(副调研员)用车,由应急保障中心统一合理调派车辆和安排驾驶员或兼职驾驶员。

二、车辆使用

1、为保证或应对突发事件,设置专用值班车。专用值班车由保障中心根据现有车辆轮流安排。

2、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出市用车,原则上由分管领导车辆予以保障。特殊情况由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协调安排车辆和驾驶员。

3、市内用车的科室如遇分管领导车辆外出,确因事情紧急等特殊情况需用车,由保障中心根据现有车辆情况统筹安排。

4、特种车辆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用车人必须及时通知应急保障中心,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用车期限。

5、应急保障中心未通知驾驶员出车,原则上不得出车。出车时间、地点与应急保障中心通知明显不符时,驾驶员可拒绝出车或督促用车人向应急保障中心说明。

7、车辆派出后,如遇特殊情况局机关需重新调整已派出车辆时,用车人有责任积极配合,驾驶员必须服从。

8、鄂B1B620车辆作为维护管理处专用车辆,只限于工程巡查、执法等公务活动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