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鄂人防〔202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指导效能,现将《湖北省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各县市区。
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2.湖北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湖北省人民防空信息系统
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人防办和省政府关于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审批,为保障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战备训练、防护救援、政务管理、日常办公等需要,按照一定关系将信息设施设备及软件综合集成后建成的项目。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扩建、更新人防信息系统工程的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系统功能检测单项验收。初步验收、试运行合格后,向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人防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负责对承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建设单位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初步验收和试运行
第八条 承建单位完成合同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见附件1-1),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形成单项验收报告。(见附件1-2)
第九条 设备检测包括:
(一)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
(二)软件许可查验;
(三)软件部署与软件许可一致性查验;
(四)设备加电测试。
第十条 系统检测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
第十一条 单项验收资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实施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和权威机构检测报告(如有)。
第十二条 单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见附件1-3)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资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概算、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及批复文件,项目评审意见;
(三)监理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按项目复杂程度,划分时间为30-90天。试运行期间应做好系统运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承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项目试运行必须实现省市县(区)三级视频会议、卫星通信、短波通信等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试运行结束后,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试运行报告。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项目代建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审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1-4)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内容及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代建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三)项目审计单位报告项目审计情况;
(四)项目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监理情况;
(五)项目承建设单位报告项目施工情况并逐项演示系统功能;
(六)设计单位报告项目方案落实情况;
(七)验收组现场核验相关文档资料,查验设备及清单、系统功能演示、设备安装及施工工艺等情况;
(八)验收组现场质询交流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资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试运行报告(见附件1-6)
(四)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
(五)用户使用报告;
(六)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以下文件:
(一)经过上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
(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四)设备技术说明书;
(五)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
(六)设计变更文件;
(七)现行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竣工资料的归档整理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有关标准、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移交项目竣工资料档案应编制清单目录(见附件1-5),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件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二)文件档案必须符合归档的质量要求;
(三)文件档案必须与清单目录保持一致;
(四)文件档案交接必须有签字、单位公章。
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标准: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关于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合格:
(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人防办和省人防办关于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规范、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验收意见即时整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适时对整改情况组织抽查,未按要求整改和多次整改不达标的,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或暂停其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1
湖北省人防信息系统项目自测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建设单位、自测日期)。
二、自测形式、自测人员、自测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自测情况(源代码安全审查结果、合同要求的功能测试结果、合同要求的性能测试结果)。
六、用户试用意见:
系统功能是否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实现,满足业务需求;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系统是否界面友好,易于操作;系统是否具有较好的容错性和健壮性。
附件1-2
湖北省人防信息系统项目单项验收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合同名称、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合同的建设内容(列举)。
四、合同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五、检测结果。
六、承建单位意见。
七、用户试用意见。
八、监理单位意见。
九、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1-3
湖北省人防信息系统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建设单位、初验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单项验收情况(合同名称、承建单位、检测结果、单项验收报告)。
六、监理单位意见。
七、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1-4
湖北省人防信息系统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建设单位、验收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初步验收情况(附初步验收报告)。
六、用户使用意见(附用户使用报告)。
七、监理单位意见(附监理报告)。
八、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1-5
湖北省人防信息系统项目竣工资料目录
序 号 |
文件题号 |
文件责任者 |
备注 |
1.项目准备阶段 |
|||
1.1 |
中标通知书 |
承建单位 |
|
1.2 |
施工合同 |
承建单位 |
|
1.3 |
工程量报价清单(即施工合同) |
承建单位 |
|
1.4 |
补充协议书 |
承建单位 |
|
2.项目实施阶段 |
|||
2.1 |
开工令 |
监理单位 |
|
2.1.1 |
工程开工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1.1 |
开工报告 |
承建单位 |
|
2.1.2 |
单位资格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2.1 |
项目组人员资格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2.2 |
项目经理任命书 |
承建单位 |
|
2.1.2.3 |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
分包单位 |
|
2.1.2.4 |
分包项目组人员资格报审表 |
分包单位 |
|
2.1.3 |
施工图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4 |
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
监理单位 |
|
2.1.5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5.1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承建单位 |
|
2.1.6 |
深化设计方案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6.1 |
深化设计方案 |
承建单位 |
|
2.2 |
工程材料/设备/配件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3 |
设备开箱检验表 |
承建单位 |
|
2.4 |
工程设备加电测试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4.1 |
设备加电检验记录 |
承建单位 |
|
2.5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承建单位 |
|
2.6 |
系统/设备测试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6.1 |
系统/设备测试记录 |
承建单位 |
|
2.7 |
系统/设备调试报告 |
承建单位 |
|
2.8 |
单项工程报验及验收 |
承建单位 |
|
2.9 |
竣工图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9.1 |
竣工图纸 |
承建单位 |
另行提供 |
2.10 |
工程培训计划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1 |
系统培训记录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2 |
系统操作使用说明书 |
承建单位 |
另册 |
2.13 |
试运行报审表 |
承建单位 |
|
2.14 |
系统试运行记录 |
承建单位 |
|
3.项目验收阶段 |
|||
3.1 |
工程施工总结 |
承建单位 |
|
3.2 |
工程终验收申请表 |
承建单位 |
|
3.3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验收委员会 |
|
4.项目管理文档 |
|||
4.1 |
工程变更单 |
提出单位 |
|
4.2 |
工程签证单 |
提出单位 |
|
4.3 |
工程联系单 |
提出单位 |
|
4.4 |
询价单 |
承建单位 |
|
4.5 |
会议纪要 |
监理单位 |
|
4.6 |
工程周报 |
承建单位 |
|
4.7 |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支付证书 |
承建单位 |
|
4.8 |
设备移交签收单 |
承建单位 |
|
4.9 |
售后服务承诺 |
承建单位 |
|
附件1-6
试运行报告
项目名称 |
|
文档序号 |
|
分项名称 |
信息系统工程 |
日期 |
|
致: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根据系统试运行的相关约定,XX建设项目自XX年 月 日-XX年 月 日期间,试运行正常,符合试运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合格。 附件: R 系统试运行情况记录表 承建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
|||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监理单位代表 日 期
|
|||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章) 建设单位代表 日 期 |
附件1-7
系统试运行情况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文档序号 |
|
||
检查方式 |
£抽检 £全检 |
检查时间 |
|
||
一、信息传输网 |
|||||
序号 |
测试项 |
测试结果 |
备注 |
||
1 |
设备能否正常开机 |
£正常 £不正常 |
|
||
2 |
网络通信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3 |
设备供电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4 |
系统日志有无报警 |
£正常 £不正常 |
|
||
5 |
使用人防内网内主机进行ping指令网络测试; |
£正常 £不正常 |
|
||
6 |
使用卫星通信、短波电台呼叫省人防、xx市人防通信,测试是否联通 |
£正常 £不正常 |
|
||
7 |
使用IP话机拨打省人防、xx市人防通信,测试是否联通 |
£正常 £不正常 |
|
||
二、预警报知系统 |
|||||
1 |
设备能否正常开机 |
£正常 £不正常 |
|
||
2 |
网络通信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3 |
设备供电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4 |
系统日志有无报警 |
£正常 £不正常 |
|
||
5 |
网络丢包及延迟情况 |
£正常 £不正常 |
|
||
6 |
发放预警报知功能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三、指挥控制系统 |
|||||
1 |
设备能否正常开机 |
£正常 £不正常 |
|
||
2 |
网络通信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3 |
设备供电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4 |
系统日志有无报警 |
£正常 £不正常 |
|
||
5 |
大厅大屏画面投放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6 |
大厅条屏文字发送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6 |
电视墙显示信号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7 |
会议摄像机图像采集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8 |
信息流调度切换是否流畅、稳定 |
£正常 £不正常 |
|
||
9 |
中控主机命令发放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10 |
电动卷图机升降控制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11 |
继电器设备电源控制指令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12 |
扬声器音量、音效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13 |
各输入、输出设备通道调控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14 |
手拉手话筒收音是否清晰、无干扰 |
£正常 £不正常 |
|
||
15 |
无线手持话筒收音是否清晰、无干扰 |
£正常 £不正常 |
|
||
16 |
无线鹅颈话筒收音是否清晰、无干扰 |
£正常 £不正常 |
|
||
17 |
总控室话筒收音是否清晰、无干扰 |
£正常 £不正常 |
|
||
18 |
监听音箱监听效果是良好 |
£正常 £不正常 |
|
||
19 |
与省人防、xx人防的视频会议声音图像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四、防护救援系统 |
|||||
1 |
视频监控是否覆盖 |
£正常 £不正常 |
|
||
2 |
高清网络视频的预览、存储与回放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3 |
在值班室控制硬盘录像机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五、综合保障系统 |
|||||
1 |
各信息化要素房间强插面板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2 |
UPS系统电池充电、放电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3 |
UPS系统旁路、整流模式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4 |
市电断开,UPS持续供电2小时是否正常 |
£正常 £不正常 |
|
||
备注:
|
附件2
湖北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咨询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客观、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达到科学规范审批、阳光高效服务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家(以下简称人防指挥通信专家),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被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公室)统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人防科研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并纳入湖北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家库(以下简称人防指挥通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区域内人防指挥通信专家的选聘、管理和人防指挥通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指挥通信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全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组织指挥、重大科研课题的论证;人防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征询;
(二)承担全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项目的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和其他课题研究有关工作;
(三)承担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
(四)承担其他需要人防指挥通信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五条 专家管理坚持“公开选聘、分级使用、随机抽取、动态管理、严格监督”原则。
第六条 组织专家评审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完成立项,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已满足项目需求,并向省人防办提出专家评审申请;
(二)课题研究完成前期调研论证,已拟定初稿,需要专家评审的。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七条 人防指挥通信专家按照专业方向分为技术型专家、管理型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在评审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并接受监督管理。
(二)主要专业方向:
1.指挥类:指挥理论、指挥业务、战备方案、演习评估、心理咨询等。
2.通信类:计算机、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网络工程、系统集成、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软件工程等。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所属领域有关政策、法规,掌握信息技术最新发展动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分析判断能力。
(四)技术专家主要由高校院所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从事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系统或相关行业研究工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达到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可以放宽到工作满6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可以放宽到工作满4年。
(五)管理专家主要由行政人员或技术骨干组成,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信息系统相关技术应用、科研、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八条 省人防办公室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组建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一)申报推荐。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入库专家填写《湖北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家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1),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后,报送省人防办公室。
(二)审核评定。省人防办公室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确定拟聘名单并在省人防办公室门户网站公示30天。
(三)批准入库。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批准纳入人防指挥通信专家库,统一颁发聘书。
(四)动态管理。对人防指挥通信专家实行聘任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或补充。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省人防办公室组织的相关业务技术培训班;
(二)参加人防系统相关业务评审、咨询等工作;
(三)对评审有关制度、政策以及评审活动组织人员、程序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评审有关材料;
(四)在评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评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评审工作中,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人防业务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省人防办公室和评审服务机构管理;
(三)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评审服务机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制。评审前1个工作日,活动组织单位从专家库中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专家,可以自行选定相应领域的专家。每个建设项目,同一单位的专家最多不超过两人。专家名单须经活动组织单位和省人防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市州人防办公室)审核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或课题研究按工作需要组建专家评审组,视项目规模或课题深度安排专家3-7名,行政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审会议现场推荐产生专家组长。评审组专家负责从专业角度对建设项目或课题研究进行评议并书面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过程,汇总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课题研究单位应当将专家名单与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存档。
第十四条 人防指挥通信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参建单位、课题编制单位等;
(二)与评审项目主要工作人员存在亲属、亲戚、朋友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参建单位、课题编制单位等;
(三)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评审工作中,人防指挥通信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评审项目人员或收受财物、礼品;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
(三)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四)不得以人防业务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评审工作的其他活动;
(五)专家个人对项目建设等评审工作所发表的意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专家监督考核主要内容:
(一)监督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循客观、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
(二)考核专家的评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省人防办公室对专家考核工作主要通过旁听方式进行,也可以听取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意见。考核合格的专家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人防指挥通信专家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批评或记录,并暂停直至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已接受邀请参加评审,未按规定时间出席且不及时通知评审服务机构,严重影响整体工作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一年内存在2次工作判定失职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泄露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对人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或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湖北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家信息登记表
附件2-1
湖北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家信息登记表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性别 |
|
工作单位 |
|
|||
职务 |
|
单位 地址 |
|
办公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最高学历、学位 |
|
毕业学校、专业及时间 |
|
|||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及时间 |
|
现从事专业领域及时间 |
|
|||
擅长专业领域及工作 |
|
|||||
可承担相应工作 |
□参与政策制定 □组织课题研究 □开展决策咨询 □参与项目评审 □参与项目验收 □其他: |
|||||
主要工作业绩或研究成果 |
|
|||||
社会兼职或担任同类机构职务情况 |
|
|||||
个人 意见 |
我自愿申请加入专家委员会,并承诺以上信息属实。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社保纪录、研究或工作成就的证明材料。
链接:https://rfb.hubei.gov.cn/fbjd/zcwj/gfwj/202111/t20211103_3842064.shtml
图文解读1链接:https://rfb.hubei.gov.cn/fbjd/zcwj/zcjd/202111/t20211103_3842426.shtml
图文解读2链接:https://rfb.hubei.gov.cn/fbjd/zcwj/zcjd/202111/t20211103_38424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