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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国防〔2025〕640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07-03 10:37

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国防〔2025〕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改革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为加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工作质量,促进人民防空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6月18日




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人防标准)管理, 提高标准工作质量,促进人民防空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业标准管 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标准,是指人民防空行业对指挥通信、 工程建设、防护设备、重要目标防护等领域提出的统一技术要求。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人防标准的制定、批准、发 布,并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具体工作以国家人民防空办 公室名义开展。 制定人防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 报批、发布、备案。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管理人防标准,包括协助开展立项评估,组织标准的起草、征求意 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置秘书处,负责人民防空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六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根据人民防空发展规划、行业发展需要、业务管理需求等,制定 人民防空标准化建设工作规划。 

第七条 人防标准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 任务类标准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标准项目建议书,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完 成立项程序。 申报类标准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可以依据人民防空标 准体系、实践经验和工作需要,向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立项申请,经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八条 对于拟立项的标准,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担任第一 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一般应当具备标准制定所需的专业技术力 量。标准参编单位一般是人民防空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单 位,由第一起草单位择优推荐。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落实起草标准必要的保障条件。国 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对人民防空标准制修订工作产生的费用予以 适当支持。 

第三章 标准编制

 第十条 标准编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四个阶段 程序。新制订标准编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八个月。修订标准编制 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第一起草单位编写标准制订工作大纲及标准初稿; (二)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标准编制启动会,审议 标准制订工作大纲及标准初稿; (三)第一起草单位根据审议通过的工作大纲和标准初稿,编 写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审核标准征求意 见稿,办理征求意见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密标准除外)。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二)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不少于 二十个有代表性的单位与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二十 日。必要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三)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 成征求意见处理表。当标准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时,第一起草单位应 当及时向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告,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标准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第一起草单位向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标准送 审稿、送审报告、征求意见处理表。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 织标准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标准预审; (二)标准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 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审查专家组。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 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一般不少于 9 人,并优先从人民防空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派; (三)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审查专家组审查会,按 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会应形成审查意见,明确“审查通过”或“审 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审查会 由第一起草单位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派员参会; (四)审查不通过的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标准内容有重要 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标准报批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第一起草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完 成审查会意见处理表; (二)第一起草单位向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标准报 批稿、编制说明、审查意见处理表、征求意见处理表等材料。人民 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材料审查修改,并出具审查合格意 见; (三)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批 材料。报批材料包括以下文件纸质版三份和电子版文件:报批函、 编制说明、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合格意见、审查专家组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处理表、征求意见处理表、标准名称变更等有 关批复文件(如有)。 第四章 标准发布、出版、备案 

第十五条 人防标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发布。人防标准 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人防标准编号为 RF AAAA—BBBB。 其中 RF 为人防标准代号,AAAA 为标准顺序号,BBBB 为标准发 布年号。

第十六条 人防标准的发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关 出版资质的单位负责。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许可,不得 从事人防标准的发行活动。 

第十七条 人防标准在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标准实 施日期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人防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 料,由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第一起草单位按长期保管的要 求保存管理。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人防标准的实施时间不应超过发布后的三个月。人 民防空领域行业标准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人防标准的实施监督工 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等应当加强标准培训宣传、推动标准落实并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 息。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人防标准实 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持续跟踪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开展人防标 准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人防标准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人防标准制定程序执 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废止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人防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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