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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及转让、租赁、抵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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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
黄石市民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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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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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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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三十九条。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1]第211号)第八条。 3、《黄石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4]6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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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及条件 |
审批范围:黄石市城市规划区内。 审批条件:凡在黄石市辖区内公用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及转让、租赁、抵押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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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法定审批时限为个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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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为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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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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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如拆除后补建不收费,不补建的收取补偿费,执行鄂价费规[2013]80号,按应补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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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 2、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 3、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窗口提供) 4、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窗口提供) 5、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协议书(窗口提供) 6、使用单位法人合格证件(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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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标准 |
合法、真实、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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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批复名称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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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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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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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黄石市政务中心三楼民防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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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议方式 |
电话咨询:0714-6530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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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监督:0714-3282050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及转让、租赁、抵押审批
时间:2015-06-12 09:06